大成华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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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韵大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由图书、培训、咨询等行业资深专业人士共同创立的以图书策划、管理培训为主要业务的综合型文化传播机构。“提供专业的整合策划,传播优秀的思想文化”是我们不变的核心理念。公司依托国内各大图书发行、销售平台,整合国内文化产业的优势文化资源,为实现“成为国内一流文化传播机构”的远景目标而不懈努力。经过多年的积累与沉淀,我们成功策划了一系列畅销图书,在社会上获得了读者的好评,公司大部分作者均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并和他们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自费出书

  自费出版的图书一般是没有市场前景的、学术类的、专业类的、书画类的、小印量的其他种类或出版社不愿冒市场风险不愿公费出版,而作者希望正式出版从而展示自己文学、艺术或学术成果的图书。或者是自己有发行渠道的,不想让出版社赚取发行利润的图书,如图书公司书策划的一些市场书。
  很多作家和学者都是通过自费出版获得外部世界的认可和欣赏的。著名作家莫泊桑的《羊脂球》最初自费出版了400册,而且卖了三年多才卖完。伟大数学家高斯的《算术研究》也是1801年自费出版之后遭到奚落,后来却成为世界数学史上为数不多的经典。自费出版一直是众多作家、学者成名之前,展示其创作成就和独特思想的理想途径。
自费出版是指从书号、编辑、排版、印刷等一系列出版环节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作者或者投资人(单位)来出资。图书的发行也由作者自己负责,销售利润归作者(投资人)所有。一般1000册起印,出版出来的书除了交几十本备案后,其余全归作者,销售和发行的利润也全归作者。

合作出书

  A.由作者提供书稿,及对市场预测的整套方案,通过出版社论证、批准、出版。由公司按国家稿酬有关标准给作者支付稿酬,印刷和发行等一系列工作由我们负责,发行利润归我们所有。
B.书号、编辑、排版、印刷、发行一系列出版环节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作者或者投资人(单位)来出资,但由于一些作者或投资人没有发行资格,无法进入主渠道,我们提供帮助使书进入主渠道,发行利润归作者或投资人所有。

如何鉴别书号的真伪

  书号是一本书的“准生证”,拥有书号,即表示可以正式出版全国发行了。然而,书号市场良莠不齐,许多自费出书的客户经常被骗,进而对整个行业发生怀疑。为了避免更多欺骗现象的发生,现特意为您介绍书号查询的具体方法,供出书者参考。
  首先是价格。自费出书在大陆是拥有一定的经济门槛或作品市场价值、社会价值要求的。而低于此价位(5000)元的出书,可以被认定为不正规的出书。在大陆,出书的成本高低如下:
  香港书号
  用香港书号在大陆出书须经省一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印刷,可用于职称评审、业绩考核、参与评奖、学术交流、加入社团组织等,如发行还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
  电子书号
  电子书号因为价格较低,又介于正式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之间,而拥有一定的市场,所以许多朋友用来“打擦边球”,出版电子出版物(光盘)的同时也用同一个书号印刷了相应的纸质出版物。对此,出版监管部门和部分教育机构对此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所以,在现阶段,电子书号可以被定性为一种入门的出版方式。
  丛书号
  由于其较为正规,且能以较低的成本出版发行,因此深得广大作者和书商的眷顾。部分中介可能忽悠出书者说丛书号查不到CIP,事实上不是的,只要是正规出版的图书出版物(丛书和单书),都可以在或扫黄打非网上查到作者的名字和书名。
  单书号
单书号目前来说是最为正规的。费用在8000-30000元不等。而且新闻出版总署并未关闭自费出版的政策之门,因此,自费出书、单独书号、CIP可查的出书方式,是目前最安全的。

图书的开本

  图书的开本是指一本书幅面的大小。是以整张纸裁开的张数作标准来表明书的幅面大小的。把一整张纸切成幅面相等的 16 小页,叫 16 开,切成 32 小页叫 32 开,以此类推。由于整张原纸的规格有不同规格,所以,切成的小页大小也不同。把 787 毫米× 1092 毫米的纸张切成的 16 张小页叫小 16 开,或 16 开。把 850 毫米× 1168 毫米的纸张切成的 16 张小页叫大 16 开。以此类推。
我们平时所见的图书均为 16 开以下的,因为只有不超过 16 开的书才能方便读者的阅读。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印刷厂的技术条件不同,常有略大、略小的现象。在实践中,同一种开本,由于纸张和印刷装订条件的不同,会设计成不同的形状,如方长开本、正偏开本、横竖开本等。同样的开本,因纸张的不同所形成不同的形状,有的偏长、有的呈方。

图书出版流程

  一本书从选题、组稿、编著或翻译、编辑审读、加工到出版发行,要经过许多环节和一系列的具体手续。
  出版社一般根据长远和近期的选题规划以及当前和潜在的市场需求提出选题,物色合适的著(译)者,并与著(译)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著(译)者根据与出版社协商同意的内容及图书出版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编写或翻译工作。
  除出版社主动向著(译)者组稿外,著(译)者也可以主动与出版社联系,自荐欲著(译)书稿或自投已写(译)好的稿件。我们希望著(译)者先与出版社联系并列选后再进行写作。著(译)者在联系信件中,除将本人简历和主要情况做一简要介绍外,应讲明撰写或翻译该著作的价值和意义,该著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并提出简要的编写提纲,以供出版社研究是否列选。对于翻译著作,除介绍翻译价值、原著作主要内容和特点外,还应提供该书目录中译文和版权页复印件。对于著(译)者的自投稿,出版社根据稿件质量和读者需求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著(译)者完成初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读。必要时,出版社将请相关专家或召开审稿会审查书稿。翻译稿一般要请人校订,必要时还要看试译样稿。决定采用的书稿,即由出版社进行编辑加工及复审和终审,这一阶段会对书稿提出需要修改、补充或删减等意见,著(译)者应予以配合,认真修改。著(译)者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提出,经协商一致后定稿。如果稿件不符合出版要求,并经反复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出版社可按合同约定退稿。
  完成编辑审稿和加工工作的书稿经装帧设计后发送排版,在按规定进行校对后,经印刷、装订,正式出版。为了保证书稿质量,除需要出版社内各环节密切配合外,特别希望著(译)者交付符合“齐、清、定”要求的稿件并在著(译)和出版过程中与出版社很好地合作。
  在中国,一本书的问世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
  1.选题
  编辑通过市场调研提出出版内容选题,经过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或出版社选题论证委员会)的三级论证,最终由出版社选题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报省一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2.选题报批
  省一级新闻出版局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出版图书选题内容进行审批,确保有关选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署[1997] 860 号)等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即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专题申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出版。
  3.组稿、编辑
  选题经批准后,出版业务进入编辑环节。
  编辑组织稿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与作者签约组织稿件,或委托作者(多为知名学者)代理组织稿件。每一种图书,都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和保护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合作条件和权利。出版社拥有的是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允许出版社对其著作的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报酬标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
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种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版税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付酬。

图书的审读制度

  一、什么是 “三审制”
  对于图书出版而言,审读书稿决定了作品的命运和出版社的成败,也影响作者的发展前途,有助于编辑提高编辑书稿的实务能力和保证书稿质量,关系重大。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是现行的审稿制度,三审制于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种制度,于审读书稿而言是一种审稿方法。
  所谓三审制,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三审制对各个审级都规定了具体的人物,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既可以实现对书稿客观、公正评价,也可以避免由于编辑人员知识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误,有助于对书稿质量的严格把关。
  二、正确理解三审制的具体内容
  三审制对各个审级的任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分工,其具体内容是:
  初审(一审)是对书稿进行全面检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初审是编辑部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担任初审的责任编辑的水平高低和认真态度,对提高图书质量和出书效率极为关键。初审是三审制的基础,必须认真把关,逐字逐句审读书稿。初审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结构体例、文字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全书的优缺点要做出实事求是地评价,同时对书稿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反面的出版价值做出评估,严格按照编辑规范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并写出比较中肯的审读意见。
  复审(二审)是在全面了解书稿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审核初审的审读意见是否中肯,对书稿的内容和形式再度把关,对原则性的问题和初审未能解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初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责任编辑重新审读加工。
        终审(三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审读全稿,或者根据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有目的地抽审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初审、复审意见,对书稿的质量和形式,从全社和全局的角度考虑书稿是否适宜出版,提出书稿是否采用的决定性意见。终审既要解决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又要发现初审、复审未能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的最后的把关,是编辑审读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所谓提出书稿采用与否的决定性意见,包括这样三种情况:一是由社领导委托编审、副编审终审,但是未授予他们以签发权的书稿;二是按照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其采用决定权在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而不在出版社的书稿;三是出版社无把握决定是否可以采用,而须请有关领导单位或专家审定的书稿。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特别提示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形成由来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著作权”国内最早由来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
  “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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